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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对价格有何影响?

添加时间: 2026年08月03日 来源: 成都施工验收质量争议律师 浏览:266
[导读]:“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交易事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用于对外公示、备案或报税(阳合同),另一份则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阴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阴阳合同对价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于备案的“阳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因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反映真实交易的“阴合同”中的价格若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真实意愿,则被认定为有效结算依据这种行为不仅导致税务行政处罚风险,还可能引发民事纠纷中的举证困难及合同效力争议。

阴阳合同对价格有何影响?

1. “阳合同”价格条款的效力认定

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税收监管、行政管理或骗取贷款等目的而签订。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阳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价格条款自始无效,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2. “阴合同”价格条款的效力认定

“阴合同”隐藏了真实的交易价格。如果该真实价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隐藏的真实价格条款通常是有效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透过表面形式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阴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结算依据。但是,如果真实交易价格本身涉及非法目的(如洗钱、行贿等),则整个合同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3. 对交易双方的潜在风险与影响

税务风险:通过“阳合同”低报价格逃避税款,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履约风险:由于“阳合同”无效,若一方主张按“阳合同”低价履行,另一方主张按“阴合同”高价履行,极易产生纠纷。虽然法律倾向于保护真实意思,但举证责任在于主张真实价格的一方,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行政监管风险:在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办理备案、过户等行政手续,进而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金支付后若房价上涨能否要求退还?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若房价上涨,通常属于市场商业风险范畴,而非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除非涨幅极端异常且符合极严格的司法认定标准,但在常规司法实践中很难仅因价格上涨而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因此:

1. 若买方因房价上涨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即买方违约): 买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卖方有权没收该笔定金作为对买方违约行为的惩罚及对自己损失的补偿。

2. 若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出售房屋(即卖方违约): 卖方不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定金,还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3.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则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处理,可以全额或部分退还定金。单纯因为“房价上涨”这一事实,支付定金的一方(通常是买方)不能单方面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是收款方(卖方)想毁约,则需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阴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存在极大的法律不确定性。“阳合同”价格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价格虽可能有效,但伴随严重的税务违法风险及民事举证难题。建议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依法纳税,避免因签署阴阳合同而导致合同效力受损、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的后果。如有具体个案争议,建议携带完整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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